乐师院教〔2013〕9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应遵循“鼓励创新、培养能力、重在过程”的原则,探索以课题研究为核心的教学模式,倡导以本科学生为主体的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着重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创业精神,致力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分三类。具体如下: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本科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校级。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教务处统一组织协调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成果评优等工作,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管理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
第五条 教学院负责本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工作,包括评审项目可行性、指导项目开展、检查项目进度、评价项目绩效、组织项目结题验收、推荐优秀成果、管理经费等。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立项原则:坚持创新性原则、可行性原则和实用性原则,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和研究项目实效。
第七条 项目选题要求:思想新颖、目标明确、立论依据充分、研究方案合理、技术可行。项目题目可以由学生自己提出,也可由学生和导师共同拟定,或由导师提出,学生选择。
第八条 项目组成员的基本条件: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对创新研究、创业训练与实践兴趣浓厚;在校期间完成项目的研究与实践工作;原则上以二、三年级学生为主开展,一年级学生只能以项目组成员身份参与;项目组总人数(含项目负责人)不得超过5人。
第九条 申报项目组须由学生选定或教学院配备指导教师。项目指导教师需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创业类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一线专家担任指导教师。
第十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一般在每年3月进行,具体步骤如下:
(一)学生申请。项目负责人(或团队)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附件1),并报送所在教学院;
(二)教学院初审。教学院对申报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技术可行性、研究计划、经费预算、申请者的研究能力、项目实施的条件、项目组成员资格、指导教师资格等进行初审后,确定预推荐项目,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信息汇总表》(附件2)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报送教务处;
(三)校级评审。学校教务处对教学院上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校级立项项目,择优推荐参加省级和国家级项目评选。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是项目的主体。参与项目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进行项目设计、实验实施、数据分析处理、撰写总结报告等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教学院应在15日内与教务处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三条 教学院及时组织已立项项目的指导教师和项目组成员召开项目启动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提供项目实施的相关软硬件条件;指导教师组织项目组成员召开小组会议,讨论研究项目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策略,落实成员分工,准备相关参考资料,启动项目工作;
第十四条 教学院每年集中组织一次项目中期检查,达到中期检查时限的项目应按时参加。项目负责人向教学院提交《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表》(附件3)。教学院认真审查项目实施情况,并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取得的任何公开形式的成果都应署名“乐山师范学院”,发表的论文还应标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等级,项目编号)”。
第十六条 已立项项目应按期结题,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结题、变更指导教师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书面申请,经教学院审核,报送教务处审批。
第十七条 对项目申报与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不按时递交中期检查报告、项目无明显进展等情况,将终止相应项目。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按期参加结题验收。教学院在每年11月组织一次项目结题验收,提前将具体安排报送教务处,教务处选派工作人员参与项目结题验收。
准予结题项目需满足下列条件:
1.完成项目申报书中确定的预期任务并达到预期研究目标;
2.国家级、省级项目至少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一篇论文;项目获得专利的数量可以等同相应的论文数量。
3.结题材料齐备(具体参照第十九条);
4.通过教学院组织结题答辩;
5.通过教务处结题复核。
第十九条 教学院以答辩方式进行结题验收,项目负责人提交以下材料:
1.《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
2.《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报告》;
3.《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书》(附件4);
4.项目结题报告书(附件7);
5.项目研究成果原件,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设计、专利以及相关支撑材料,其中硬件设计项目须提交实物;
6.答辩PPT;
7.《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执行过程记录册》(附件6);
8.《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变更申请书》(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第二十条 教学院审核相关结题材料,听取项目组成员的汇报和答辩,对项目作出明确的等级(优秀、合格、不合格)评定。教学院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结果汇总表》(附件5)与项目结题材料一并报送教务处复核,审核通过,准予结题。
第二十一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项目,按照结题验收审核意见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教学院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档案(纸质、电子稿)。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来源: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学校专项资金。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资助标准:国家级项目每项资助20000元,省级项目每项资助10000元,校级项目每项资助经费5000元。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助经费由教务处下拨到教学院,教学院按照项目进程,合理使用经费。项目经费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教学院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停止其继续使用资助经费。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报销工作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所需的图书资料费、实验材料费、调研差旅费、参加学术交流会议费、发表论文及申请专利等,不得用于支付餐饮、娱乐、旅游及一般办公用品购置等一切非直接研究费。经费报销单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指导老师和教学院领导审核签字,报教务处审核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属于固定资产的需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签批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六条 利用资助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必须办理国有资产入账,产权归属于乐山师范学院。
第七章 指导教师工作量认定及奖励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项目结题评定结果,结合教学院和项目组成员对指导教师工作效果的评价意见,认定指导教师工作效果等级:优秀、合格。
第二十八条 指导教师完成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导工作,结合项目等级(国家级、省级、校级)和指导教师工作效果认定情况,学校给予指导教师相应的教学工作量认定,具体标准如下:
国家级项目:30教分(优秀),25教分(合格);
省级项目:25教分(优秀),20教分(合格);
校级项目:20教分(优秀),15教分(合格);
结题验收评定的成绩等级为“不合格”的项目指导教师不给予相应的教学工作量认定。
第二十九条 指导教师完成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导工作且通过结题验收,在职称评定、年度考核时应优先考虑。
第八章 学生成绩认定、奖励及成果展示
第三十条 凡结题合格的项目,项目组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按照《乐山师范学院学生创新学分和附加学分实施办法》及教学院相关规定给予学分认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结题评定结果,对优秀的学生给予表彰。
第三十二条 学校通过校园网、论文报告会、项目沙龙、成果展览等形式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宣传与经验交流,形成辐射作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乐山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
2.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信息汇总表
3.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表
4.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书
5.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结果汇总表
6.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执行过程记录册
7.项目结题报告书
乐山师范学院
2013年12月13日